于2011年9月16日,公安部消防局和国家认监委召开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新闻发布会,国家认监委总工程师刘卫军在会上表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国家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依法实施的通过认证手段评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要求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是贯彻落实《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公安部消防局总工程师杜兰萍在会上指出,消防产品质量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同时,完善质监、工商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监管,推动消防产品质量的提升,坚决把住消防产品质量关,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供有力保证。
2012年4月10日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并发布施行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22号令)。
其中第四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以及第五条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2014年1月28日,由二局一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告》中将西方电气控制装置(含消防泵控制设备、双电源控制设备、消防自动巡检控制设备)、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含消防泵组)及固定消防给水设备(含消防稳压给水设备)均纳入消防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限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14年8月31日,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了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细则。
规则细则中详细介绍了认证流程、形式试验标准、证书型号设定原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及获证后监督。
在实施细则附件5的“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中要求生产的产品从结构、关键元器件型号、主要参数等方面与型号式试验的样机保持一致。
这就意味着,企业只能按获证证书上的消防产品型号来生产、销售消防产品。
如若生产企业没有按该要求执行,在获证后的飞行监督抽查中发现此行为,会将此行为报给质监局、工商局、公安部来处理,企业将面临停产整顿后果。